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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条例修改 湖南城镇职工的生育津贴这样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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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规定程序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生育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稿源:( 红网(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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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修改|条例修改 湖南城镇职工的生育津贴这样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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