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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条例修改 湖南城镇职工的生育津贴这样发(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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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等单位或者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涉及机构改革部门组建或者名称变更的做相应调整。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将“行政处分”修改为“政务处分”。


稿源:( 红网(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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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修改|条例修改 湖南城镇职工的生育津贴这样发(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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