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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湖南民办学校将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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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禁止,政府不得限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

《意见》明确表示要完善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措施。其中,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府不得限制。也要求各级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相关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出资人将用于办学的土地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只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因学校名称变更办理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证书的工本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明确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稿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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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学校|湖南民办学校将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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