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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湖南民办学校将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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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意见》也强调,要保障民办学校出资者权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可以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补偿奖励总额占学校依法清偿后剩余财产总额的比例不高于出资者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占学校办学总投入的比例。补偿奖励资金从学校货币资金中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可以通过依法转让学校资产支付。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的,对出资者不予补偿或奖励。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稿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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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学校|湖南民办学校将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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