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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湖南民办学校将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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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民办教育要坚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管理,公益导向;综合施策,优化环境;依法管理,规范行为。同时,要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意见》要求,对民办学校将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另外,将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在其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明确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学校资产财务清算等事项无法按时完成分类登记手续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8月31日。


稿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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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学校|湖南民办学校将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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