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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难产”四年,谁之过?(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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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贺勇夫妇将投资公司诉至藤县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补开金额为8万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退回多收的购房款7978.1元并支付逾期协助办证的违约金6.7万元。

  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投资公司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2.47平方米,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公司应退回多收的购房款。同时,由于投资公司未足额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导致我们至今仍未能办理所购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公司应向我们支付逾期协助办证的违约金6.7万元,并承担继续协助办证的义务。”庭审中,贺勇夫妇说。

  投资公司辩称,贺勇夫妇没有充足证据证实他们已经足额支付购房款。此外,判令开具发票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投资公司已于2015年12月完成商品房产权的初始登记,贺勇夫妇只要按房产局的要求提交完整的资料即可自行办理产权登记,贺勇夫妇要求投资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于法无据。

  投资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贺勇夫妇购买的商品房约定的套内面积是102.66平方米、分摊的共有面积是22平方米。交付给贺勇夫妇装修后测绘公司确认的套内建筑面积是102.69平方米、分摊面积是19.5平方米,可见贺勇夫妇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并没有减少,不影响使用,且属于装修后导致的测量误差,不属于设计或人为的虚增面积,故贺勇夫妇要求退回多收购房款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投资公司不开具足额的发票给贺勇夫妇的责任在贺勇夫妇,贺勇夫妇要求投资公司支付逾期协助办证的违约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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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动产权证“难产”四年,谁之过?(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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