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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难产”四年,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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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付的商品房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2.47平方米,尚有8万元的发票未足额开具,交房后4年多购房者仍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这到底是谁的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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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难产”四年,谁之过?

  买房后办不了产权证

  2013年3月9日,贺勇夫妇与藤县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贺勇夫妇以40.2万余元向投资公司购买位于藤县藤州镇河东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24.6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02.66平方米)。该合同对贺勇夫妇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付款方式及期限、商品房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违约责任及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及产权登记等均作了约定。

  合同订立后,贺勇夫妇先后分3次将共计40.2万余元的购房款支付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给贺勇夫妇。2014年8月,投资公司分别开具金额为4.3万余元、27.9万元的发票给贺勇夫妇。2014年3月,投资公司将商品房交付给贺勇夫妇使用。2015年1月,测绘公司对贺勇夫妇购买的商品房进行测绘,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22.19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02.6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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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动产权证“难产”四年,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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