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东威科技去年逾期账款2倍净利 产品销量连降仍募资扩产( 二 )


另外 , 东威科技的应收账款逾期情况较为严重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 , 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2,288.31万元、22,973.96万元、20,200.02万元和21,119.68万元 , 逾期的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15,997.11万元、16,174.46万元、15,085.29万元和16,748.71万元 , 逾期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65.80%、64.36%、67.30%和70.88% 。公司逾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收比例分别为92.56%、89.43%、56.78%和26.05% 。
以2019年高达1.51亿元的逾期应收账款来看 , 该金额已经是东威科技2019年净利润7424.26万元的两倍左右 。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各期末 , 东威科技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80、1.65、1.86和0.76 , 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3.5、2.35、1.84和0.77 。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 , 东威科技的存货分别为10,776.14万元、13,669.30万元、17,013.95万元和22,873.07万元 , 存货减值损失分别为541.57万元、250.19万元、464.48万元和523.32万元 。
东威科技还存在客户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调整的情形 , 报告期各期由此产生的存货减值损失分别为148.88万元、64.09万元、145.09万元和1.03万元 。东威科技称 , 因客户调整、取消订单或采购意向的情况共涉及设备17台 , 其中6台设备的合同/订单系因设备运行情况未达到客户要求的相关参数指标而调整、取消 。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各期末 , 东威科技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03、1.84、1.49和0.51 , 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16、0.90、1.10和0.46 。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各期末 , 东威科技的负债分别为37,360.53万元、38,098.92万元、33,864.87万元和39,572.35万元 , 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35,934.17万元、36,453.97万元、32,262.33万元和37,870.53万元 , 占占各期负债的96.18%、95.68%、95.27%和95.70% 。
东威科技的流动负债主要由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和短期借款等构成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各期末 , 公司应付账款分别为13,084.38万元、12,280.74万元、12,196.09万元和16,110.35万元 , 主要为材料采购款 。
上述同期 , 公司的预收款项分别为10,105.12万元、12,122.68万元、10,401.88万元和0.00万元 , 均为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的销售款 。公司短期借款分别为2,900.00万元、2,900.00万元、0.00万元和0.00万元 , 主要由抵押借款、质押借款和保证借款构成 。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各期末 , 东威科技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16、1.28、1.73和1.59 , 速动比率分别为0.86、0.90、1.20和0.99 , 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0.20%、72.37%、53.72%和57.68% 。
上述同期 , 可比公司的流动比率均值分别为2.56、2.52、2.64和3.31 , 速动比率均值分别为1.83、1.72、1.83和2.35 , 资产负债率均值为29.96%、32.11%、36.85%和29.14% 。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各期末 , 东威科技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796.27万元、2963.99万元、3566.21万元和1509.08万元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3%、7.28%、8.08%和8.66% 。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5.79%、6.01%、5.35%和6.55% 。
据招股书披露 , 2017年公司实控人刘建波向东威科技拆借资金175.50万元 , 2017年刘建波之妻刘娟向公司拆借资金202.98万元 。而刘建波、刘娟在2017年前存在向东威有限及其子公司借款的情形 , 借款金额分别为325.40万元、753.35万元 , 因此2017年末刘建波、刘娟归还公司资金500.90万元和961.32万元 。
东威科技在回复科创板问询函中披露 , 刘建波、刘娟因购房装修等需求向公司借入了上述款项 。
另外 , 东威科技在报告期内还三次受到工商、安全生产等行政部门的监管处罚 。
2019年1月2日 , 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东威机械出具了《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工商稽案字[2019]01号) , 确定东威机械两名员工未经批准进入第三方企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对公司做出罚款1.00万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