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利亚德显示屏不符质量标准遭诉 法院判赔违约金102万

日前 ,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民事裁定书显示 , 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亚德” , 300296.SZ)存在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9月 , 双方签订《LED显示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 合同签订后 , 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34万元 , 被告开始进行安装 , 于2012年12月30日安装完毕 。后原告未再向被告支付剩余306万元合同价款 , 并诉至法院 。
法院认为 , 双方签订的《LED显示系统项目采购合同》的解除是基于被告供应的显示屏不能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 ,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导致原告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 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 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合同标的 , 法院确定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的数额为102万元较为适宜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万元;驳回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房地产|利亚德显示屏不符质量标准遭诉 法院判赔违约金10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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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203民初3117号)显示 , 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受理后 ,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综合证据情况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9月 , 原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LED显示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 约定由乙方承接甲方的LED显示系统(含系统设备、软件、工程施工等)项目事宜 , 甲方提出显示系统项目的具体要求 , 乙方据此负责显示系统项目的设计、制作、软件、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 ,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唐山建设路硅谷国际施工现场 。合同总金额340万元 , 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屏幕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后(系统点亮正常运行1月内)支付验收款 , 合同价款的10%;屏幕验收后 , 运行满6个月后五日内 , 支付合同价款的20%;屏幕验收后 , 运行满12个月后五日内 , 支付合同价款的55%;留质保金5% , 显示屏验收 , 运行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五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
显示屏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组装完成 , 组装完成后10日内调试合格;显示屏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 , 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 验收标准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设计方案等各项条款规定执行;甲方书面同意验收的 , 应在书面同意验收之日起七日内组织验收 , 若不能验收 , 说明不能验收之理由 , 并共同协商验收时间;显示屏系统验收完成以前 , 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 , 不得投入使用 , 否则 , 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独自开屏使用 , 则视该显示屏系统验收合格 。由于乙方原因 , 显示屏工程未能按预定工期交付甲方 , 给甲方造成损失 , 则乙方应如数赔偿甲方的损失并向甲方交付拖期违约金1000元/日 。由于甲方原因 ,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项目款 , 则甲方应按照500元/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并赔偿乙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
合同签订后 , 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34万元 , 被告开始进行安装 , 于2012年12月30日安装完毕 。后原告未再向被告支付剩余306万元合同价款 , 并诉至法院 , 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LED显示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 要求被告退回前期付款34万元并将系统自行拆除 。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到期合同款306万元 , 并按500元/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