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产咨询|重磅!青岛出台新政!以下情景可“退房”……( 四 )


7.建设单位与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 , 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 为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 , 协助买受人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四、相关责任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 。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交付条件和期限及有关责任;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此外 , 还应当对商品房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 因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及商品房交付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交付使用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及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 , 在保修期内 ,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的 , 物业服务企业或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 。 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三)建设单位应当提前进行风险排查与评估 , 制定包含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等内容的交付工作方案确保交付工作顺利实施 。
(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及商品房交付中 , 涉及工程质量、规划或设计变更、公建配套设施、园林、噪音、排污、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物业管理、特种设备、停车场(库)使用管理、广告与合同内容、税收、收费等问题的 , 物业服务企业或买受人可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
五、附则
(一)其他预售房屋的交付流程 , 可参照本意见施行 。
(二)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及商品房的交付行为 , 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也可由合同双方商协一致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 本意见施行之日尚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及商品房交付行为 , 按照本意见执行 。
(三)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5年 12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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