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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说法 , 西铁运输法院予以确认 , 并认为秦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锋剑采取欺骗方式 , 取得相关材料 ,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 秦都农商银行并不知悉 , 属于违法行为 。
另查明 , 2015年7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 , 已被生效的秦都区法院(2017)陕04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 , 以该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 , 判决无效 。
这份民事判决书 , 其原告为陈世芾 , 被告为秦楚公司 , 而秦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陈世芾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为马某 。
上述判决书被秦楚公司作为“证据”递交给西铁运输法院 。
2019年1月25日 , 西铁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驳回赵敬辉的诉讼请求 。
【5】判决获奖
赵敬辉提出上诉 。
经过二审 ,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 , 原咸阳市工商局关于“秦楚公司未于7月28日召开股东会”以及“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行政登记”的认定 , 无事实依据 。
质权合同确认无效或撤销应属于有权机关以法定程序进行 , 秦楚公司与赵敬辉签订的质权合同迄本案审理终结 , 并未经有权机关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
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亦不能代替对质权合同效力的判定 , 秦楚公司主张的用于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的股东会决议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 故应当撤销股权出质登记的理由不能成立 。
一审法院未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 仅以涉案股权出质登记行为违法 , 即认定撤销行为合法 , 忽略了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作出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 所作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西铁运输中院称 , 赵敬辉上诉理由成立 , 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2019年7月24日 , 西铁运输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 撤销西铁运输法院一审判决 , 撤销咸阳市工商局作出的咸工商撤股字[2015]1号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 , 撤销陕西省工商局作出的(陕)工商复字[2018]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当年11月30日 , 最高法院通报《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 , 由陕西高院初评并推选的数篇优秀案例分析上榜 。
其中三等奖奖项就有赵敬辉诉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案 。
【6】风波再起
股权质押诉讼似乎已告一段落 , 然而 , 风波再起 。
因诉求未得到实现 , 秦楚公司再次在秦都区法院发起行政诉讼 , 状告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咸阳市工商局职权继承机关)、咸阳市行政审批局 , 第三人为赵敬辉、秦都农商行 。
所不同的是 , 这次是针对“股权出质行政登记行为” , 而早前起诉针对的是“撤销行政行为” 。
被告咸阳市监局答辩称 , 第一 , 秦都区法院对本案不再具有管辖权 , 因秦楚公司所在地已划入西咸新区 , 已不属于秦都区行政区划 。 西咸新区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第二 , 秦楚公司本次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所审查确认 , 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
被告咸阳审批局答辩称 , 其成立于2019年8月 , 仅在当年12月为秦楚公司办理过营业执照丢失补办登记手续 , 2020年元旦后电子档案也划转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市场监管部门 , 也就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都已不在咸阳审批局 , 不应作为被告 , 秦都区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应受理本案 。
秦都区法院认为 , 两被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 提交证据和规范文件 , 法院持否定态度 。
关于管辖权问题 , 秦都区法院认为 , 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行政案件 , 当事人住所地、起诉后行政区划的调整等不能引起行政案件作管辖权的变化 , 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安定和纠纷的及时解决 。
“原咸阳工商局作出的股权出质登记行为 , 将不得转让不得出质的股份予以出质登记 , 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 。 ”
今年3月27日 , 秦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撤销原咸阳市工商局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股权质押登记行政行为 。
稿源:(潇湘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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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陈世芾|陕西两千万民间借贷奇案:5年12场官司,老赖“自己告自己”(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