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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撤销61040020150147号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行为 。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份法律文书也显示 , 秦楚公司曾向秦都区法院提起“工商管理行政登记”纠纷 , 在审理过程中 , 咸阳市工商局撤销了出质登记 , 采取了补救措施 , 基于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 , 秦楚公司撤回行政诉讼 。
对于咸阳市工商局上述决定 , 赵敬辉不服 , 认为是片面采信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证言及内部文件 , 且自己不知情 , 而股东大会有4名股东签字 , 足以证明文件真实性 , 于是向陕西省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 。
陕西省工商局审理查明后认为 , 秦楚公司虽然单方书面请求撤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但是 , 未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 也没有提交“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 咸阳市工商局经调查作出的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决定 , 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 。
2016年4月5日 , 陕西省工商局作出决定 ,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咸工商撤股字[2015]1号),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咸阳诉讼
2016年4月18日 , 秦楚公司以陕西省工商局为被告 , 咸阳市工商局和赵敬辉为第三人 , 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其要求撤销陕西省工商局(陕)工商复字[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 , 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同年6月14日 , 秦都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 认为被告陕西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对秦楚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判决陕西省工商局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赵敬辉提出上诉 , 要求撤销上述判决和维持陕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 但未能如愿 。
2017年2月22日 , 咸阳市中院给出判决 , 称二审经公开审理 , 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同年6月20日 , 陕西省工商局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依旧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咸工商撤股字[2015]1号) 。
其中查明 , 秦楚公司2015年7月28日《股东会议》上“陈世芾”的签名 , 经鉴定为其本人所签 。 (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针对第二次复议结果 , 秦楚公司也提出异议 , 并又在秦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到当年11月21日 , 秦都区法院作出新的一审判决 , 撤销陕西省工商局二次复议决定 。
陕西省工商局不服 , 提出上诉 , 但咸阳市中院将其驳回 , 并维持原判 , 此时 , 时间已到2018年4月27日 。
2018年7月9日 , 对于秦楚公司、秦农商行认为李锋剑提交虚假材料、违法提出质押登记申请的主张 , 陕西省工商局“予以认可” , 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咸工商撤股字[2015]1号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 。
【4】似有转机
一切回到原点 , 但对赵敬辉来说 , 似乎又有转机 。
西咸新区行政案件划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下称西铁运输法院)管辖 , 陕西高院专门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 , 当地媒体称这是陕西高院继续深入推进案件跨区划管辖做出的重大举措 。
赵敬辉不服咸阳市工商局行政登记和陕西省工商局行政复议 , 2018年7月26日向西铁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
庭上被告咸阳市工商局、陕西省工商局辩称和第三人秦楚公司述称 , 均提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陈世芾|陕西两千万民间借贷奇案:5年12场官司,老赖“自己告自己”】而秦都农商行于2015年3月25日在咸阳市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公司 , 秦楚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 , 持有5.8%股份 , 2016年3月24日前不得办理出质 。
稿源:(潇湘新闻)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5c59E2020.html
标题:陈世芾|陕西两千万民间借贷奇案:5年12场官司,老赖“自己告自己”(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