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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敬辉 , 是湖北十堰一位商人 , 6年前 , 出借一笔两千万的款项 , 对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 。
彼时 , 他没想到的是 , 为了要回这笔钱 , 他与借款方陕西秦楚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秦楚公司)先后涉及3次行政复议、4次民事诉讼、8次行政诉讼 。
其中一次二审行政诉讼 , 还被最高法评为2019年度优秀案例 , 但是 , 这起借贷纠纷引发的诉讼 , 仍未结束 。
【1】借款合同
2014年9月12日 , 秦楚公司与赵敬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 前者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后者借款2000万元 。
赵敬辉和陈世芾均在该合同上签字 , 并加盖秦楚公司公章确认 。
同日 , 秦楚公司出具《借条》载明 , 借到赵敬辉现金人民币2,000万元整 。 该《借条》经秦楚公司加盖印章且由其法定代表人陈世芾和董事周克海签字确认 。
案涉《借条》出具后 , 赵敬辉于同月15日向陈世芾账户汇款1,700万元 , 秦楚公司认可陈世芾收到了上述款项 。
因未能如约还款 , 秦楚公司作出一份股东会决议 , 决议文件显示:2015年7月28日 , 秦楚公司在其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股东会 , 4名股东全部到场 , 包括陈世芾 。
决议同意用秦楚公司持有的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5.8%股权 , 作为向赵敬辉借款本息的质押担保 , 如果到期未能还本金和利息 , 则将股权过户给赵敬辉 。 (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显示 , 担保涉及秦都农商行1450万股权 。 )
为了要回这笔钱 , 赵敬辉在湖北十堰发起诉讼 , 接着十堰中院一审判秦楚公司偿还借款 , 湖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 最高法院驳回秦楚公司再审请求 。
2019年11月8日 , 最高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案涉《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赵敬辉已按《借条》的约定支付借款 , 赵敬辉与秦楚公司之间形成借贷关系 。 秦楚公司如何支配、使用借款的事实不影响案涉借贷关系的成立 。
秦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系李锋剑(秦楚公司股东)、赵敬辉通过变造借条、虚构债务等方式提起的虚假诉讼以及案涉借款合同未生效 , 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故对秦楚公司关于本案系虚假诉讼的再审申请理由 , 最高法不予支持 。
天眼查显示 , 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秦楚公司多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被执行标的共计4233万 , 限制消费令达9条 , 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
【2】行政复议
时间回到2015年8月31日 , 咸阳市工商局向秦楚公司发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 称根据申请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 , 出质质权所在公司为秦都农商行 , 质权人为赵敬辉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同年11月19日 , 秦楚公司向咸阳市工商局提出行政控告 , 称原法定代表人李锋剑滥用权利 , 采用欺骗方式取得相关材料 , 办理了上述股权出质登记 , 请求依法撤销 。
次月21日 , 咸阳市工商局作出《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咸工商撤股字[2015]1号) , 内容显示:秦楚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李锋剑 , 在现法人陈世芾出国情况下 , 私自持事先准备好的材料到工商局加盖公章 , 材料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 , 但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行政登记的违法行为 。
另查明 , 2015年7月28日秦楚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议 。 再查明 , 秦楚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陈世芾 , 2014年11月11日变更为李锋剑 , 2015年6月28日再变更为陈世芾 , 并换发营业执照 。
稿源:(潇湘新闻)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5c59E2020.html
标题:陈世芾|陕西两千万民间借贷奇案:5年12场官司,老赖“自己告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