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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认为 , 由于医方医生不负责任 , 在明知对乙酰氨基酚片将导致患者出现极为严重的药物反应情况下 , 不顾原告的警告 , 仍旧错误用药 , 在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 , 医方的医护人员脱岗 , 在紧要关头错失救助良机 , 对患者去世 , 医方及其相关医护人员是存在过错的 。后患方诉讼至法院 , 要求赔偿各种损失72万余元 。
案件审理过程中 ,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鉴定 。 2019年9月27日 , 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 对本案进行分析 。
1. 死亡原因:患者患有发作性喘息40余年 , 因咳嗽、咳痰伴发热入医方诊治 , 诊断: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 肺炎 , 胸腔积液 , 纵隔淋巴结肿大 ,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 2型糖尿病等 。 入院后因发热给予对乙酰氨基酚1片口服 , 随即出现不良反应 , 5个多小时后患者突发意识丧失 , 呼之不应 , 经3天救治无效死亡 ,因未做尸检 , 确切死亡原因不能确定 , 考虑患者死于呼吸循环衰竭 。
2. 医方过错:医方在患者体温37.8℃给予退热药物治疗 , 用药指征不够明确;同时患者既往口服对乙酰氨基酚片后曾出现上腹痛、恶心、呕吐、伴腹泻症状等 , 医方在已知患者对该药存在不良反应的情况下 , 继续给予此种药物治疗 , 造成患者病情加重 ,医方存在过错 。
3. 因果关系: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炎等 , 经过1月余的治疗 , 患者病情没有完全控制 。 医方在患者无高热的情况下给予口服退热药物治疗 , 同时在已知患者对于“对乙酰氨基酚片”存在不良反应的情况下 , 继续给予此种药物治疗 , 造成患者再次出现不良反应 , 5小时后患者出现意识丧失 , 呼吸心跳停止 , 救治3天后死亡 。不能除外患者因过敏反应加重原有的病情 , 对此医方存在过错 , 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综合考虑 , 患者既往支气管哮喘病史;属于过敏体质;本次慢性支气管炎、肺部反复多重感染 , 感染控制困难;基础疾病较重 , 病程迁延时间长;自身疾病是导致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 属轻微至次要原因 。
最终 , 法院认定医方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按照 40%比例(次要责任责任比例20%~40%)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医方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59.8万元 , 案件受理费5588元 , 由医方负担4921元 。 鉴定费15 000元 , 由医方负担6000元 。
对乙酰氨基酚会导致哪些不良反应?
对乙酰氨基酚是临床上常用的解热镇痛药 , 可以退热、可以止痛 。 本案中患者使用的药物说明书上指出 , 不良反应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血小板减少症及白细胞减少症(如粒细胞减少) 。 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还有一些注意事项 , 见下图(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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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对乙酰氨基酚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来自用药参考)
说明书链接:http://drugs.medlive.cn/drugref/html/7053.shtml
从说明书上可以看到 , 对乙酰氨基酚主要可以引起过敏反应 , 主要是皮疹、药物热 , 其他就是肝肾损害和血液系统影响 。 在其他品牌缓释剂型的对乙酰氨基酚说明书上 , 不良反应部分提到了“文献报告与胃刺激有关的严重胃肠不良事件的年发生率约千分之2.1至千分之2.6 。 ”
虽然该药在临床被广泛使用 , 含有此药的复合制剂也有很多种 , 但是对于此药的不良反应报道与提示一直不断 。 2020年3月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修订对乙酰氨基酚常释及缓释制剂说明书的公告” , 要求对乙酰氨基酚生产厂家对说明书进行修改 。 其中 ,对常释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中有以下几项:
稿源:(看医界)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3c2ZR020.html
标题:灾难|对乙酰氨基酚片引发的灾难:患者死亡、医院赔60万(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