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权威解读!互联网医保发布新政策,明确4方面重点工作!( 二 )|服务|方面|权』落实好价格和支付政策:主要按照国家医保局去年9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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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好价格和支付政策:主要按照国家医保局去年9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的有关规定落实价格和支付政策 , 即对于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 , “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 。 而对于发生的相关药品费用 , 则明确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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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结算对象:《意见》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结算对象分为两种 ,第一 , 发生“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费用 ,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而不是互联网医疗机构 。第二 , “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到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发生的药品费用 ,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
预算管理: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 其总额预算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 , 而不是单列预算 。 同时 , 对于业界所担心的线上医疗服务可能对本医疗机构总额预算带来的压力 , 《意见》也明确提出 , 总额预算的计算因素应考虑“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 。 此外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还指出 , 近期国家已经启动了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 , 未来随着总额预算管理从 “以单个医疗机构为单位的核算”向“以区域医疗机构为单位的核算” 过渡 , 将会进一步提高总额预算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定点退出机制:《意见》明确了两种情况的定点推出机制 。第一种 , “互联网+”医疗机构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协议的 , “互联网+”医疗机构同时中止或解除协议 。第二种 , “互联网+”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补充协议的 , 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实体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的约定 , 再决定是否中止或解除相应实体医疗机构的定点协议” 。
4.强化监管措施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 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起步相对较晚 , 虽然此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开展了相关探索 , 但真正在全国层面有实质性进展则是始于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 。 因此 , 对于常规条件下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仍然缺乏经验 , 需要进一步探索 。
本次发布的《意见》从两个方面提出医保了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措施:一是医保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欺诈骗保行为 , 重点是针对互联网的特点 , 对虚构身份、虚假诊治、虚开药品、伪造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 。二是强化医保部门费用审核责任 , 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医疗费用结算明细等信息进行实时监管 , 把“互联网+”医疗服务同样纳入智能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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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好政策空间 , 为互联网医保进一步发展做好铺垫
除了上述4方面已经明确的重点工作 , 《意见》还提出各地可以从3个方面开展前瞻式的探索和铺垫 , 从而为将来互联网医保进一步发展留下了充足的政策空间 。
一是异地就医 。 《意见》提出 ,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 , 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规定 , 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 探索提供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可以跨统筹地区流转 。
二是扩大病种 。 《意见》提出 , 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 , 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 。
三是处方外流 。 《意见》鼓励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 ,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 , 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 , 并探索开展统筹地区间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互认 。
稿源:(中国医疗保险)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2c2R92020.html
标题:互联网|权威解读!互联网医保发布新政策,明确4方面重点工作!(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