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疗|国家医保局再发文,这次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处』1.资格《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范围,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已经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第二类是实体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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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国家医疗保障局颁发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认真阅读文件后 , 认为《指导意见》针对如何更好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 , 回答了三个问题: 一是医疗机构需要具备什么资格和条件?二是哪些医疗服务项目可以给予医保支付?三是如何进行医保结算?下面我们一一分析 。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需要具备什么资格和条件?
1.资格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范围 , 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已经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 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 , 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
第二类是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 。 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 , 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
2.条件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是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 , 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
二是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 , 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 , 实现医保移动支付 , 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
三是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 , 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 。
四是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 , 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
五是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 , 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 。
六是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
二、哪些“互联网+”医疗服务可以给予医保支付?
1.权力归属
《指导意见》明确了总体原则 , 要求地方医保管理部门 , 根据当地医保政策和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确定支付范围 。
2.支付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了目前医保支付的范围 , 包括:
(1)复诊费用 。 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 , 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 。
(2)病种范围 。 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 , 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 。
其中 , 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 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3)新增项目 。 对于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 各地要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反映资源消耗规律、线上线下合理衔接的原则 , 加快受理审核 , 科学确定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元、收费方式等 , 为跨机构合作开展服务、分配收入提供政策依据 。
(4)支付标准 。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 , 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 。 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
(5)复诊发生的外购处方 。 《指导意见》提出 , 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 。
根据医疗行为发生地点 , 包括两类情况:
第一类是统筹区域内 。 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 ,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 , 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 , 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 。
第二类是统筹地区间 。 也会探索开发相关功能模块互认功能 , 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 , 患者少跑腿” 。
三、“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费用怎么结算?
1. 明确医保结算对象
稿源:(医学界智库)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2c2S02020.html
标题:医疗|国家医保局再发文,这次关于“互联网+”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