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权威解读!互联网医保发布新政策,明确4方面重点工作!|服务|方面|权』今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自2019年9月的《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以及今年3月的《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
按关键词阅读:
关注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梦瑶
今日 , 国家医保局发布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以下简称《意见》) 。
这是自2019年9月的《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 , 以及今年3月的《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之后 , 国家医保局发布的第3个互联网医保政策的重要文件 , 旨在指导各地医保部门解决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难点 , 例如签约主体不明确 , 互联网复诊的病种范围、价格项目不明确等 , 全面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 。
《意见》共包括6个部分的内容 , 主要围绕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 , 提出了 做好协议管理、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强化监管措施等多项细化、可执行的指导意见 。
文章图片
4方面重点工作 , 全面落实好互联网医保支付
1.做好协议管理
协议管理范围:首先 , 明确签约主体必须是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 , 而不是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本身 。其次 , 对于实体医疗机构尚未纳入医保定点的 , 允许其可在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定点协议的同时 , 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 从而减轻医疗机构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的负担 , 优化办理流程 , 缩短等待期 。
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从加强医保协议管理 , 实现医保结算的角度 , 提出了 6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 其中 , 前两条是纳入医保支付的基础性条件 。 包括具备与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 , 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 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条件 , 结合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 , 实现医保移动支付 , 并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 第三、四、五条是为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 确保医保基金合规使用 , 确保参保人就医安全 。 包括依托医保电子凭证实名认证 , 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 。 能够实现诊疗、处方、医疗机构内药品和交易全程可追溯 。 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 。 第六条是要对线上线下服务有清晰明确的管理 , 能够掌握线上医疗服务开展情况 , 便于统计监测 。
做好定点评估和签约工作: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签订医保补充协议 。 而所依据的“有关规定” , 据相关负责人表示 , 则是国家医保局在今年年初公开征求意见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目前这两个办法已经起草完成 , 并将于近期发布 , 为各地经办机构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
同时 , 强调作为实体医疗机构医保协议的补充协议 ,“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的期限应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 。
2.完善支付政策
明确支付范围:首先 , 《意见》提出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 , 才能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 。 一方面 , 强调复诊和开具处方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另一方面 , 明确目前尚不支持在统筹地区外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的费用报销 。 其次 , 明确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第三 , 明确提出对于个人负担的费用 , 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 体现线上线下政策一致 。
不过 ,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 , 对于支付范围的规定并没有对参保人的就诊选择带来太多限制 。 如果外地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本统筹地区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执业 , 比如北京的医生在河北省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上看诊 , 那么符合条件的相关诊疗费用也是可以报销的 。
稿源:(中国医疗保险)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2c2R92020.html
标题:互联网|权威解读!互联网医保发布新政策,明确4方面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