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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即开除”条款应逐步全面删除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在接受健康时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 , 各地出台的《计划生育条例》往往采取从严处罚措施 , 对国家干部 , 企业职工 ‘超生就开除’ 。 不过 , 我国人口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 “超生即开除”条款应该逐步地全面删除 。
“‘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即开除’相关条款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则 , 存在过度侵害公民权利的嫌疑 。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 , 公职人员虽然超生 , 但并不像以前那样可能导致人口过快增长 , 反而还有利于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 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 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表示 , “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即开除”并不是最小损害的手段 , 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同样的目的 。 这样规定所获取的收益 , 同其所造成的损害明显不成比例 , 违反狭义的比例原则 。
在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删除了“超生即开除”的条例的情况下 , 如果还有少数省份不修改条款 , 实际上违法了法律的“平等对待”原则 。 “这样就可能出现 , 同样的超生行为 , 有的省份的工作人员可能只是记过、降级处分 , 有的省份的公务员直接开除了 , 这是不公平的 。 ”余凌云表示 。
余凌云教授建议 , 未修改相关条例的省份 , 可以参照已经修改条例的省份 , 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 对于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 对情节严重的 , 可以予以开除 , 但要规定好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
张翔认为 , 可以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向量出发 , 看待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条款 。 该条款规定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行为的从严处罚至开除 , 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处分范围内的 , 与上位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不抵触 。
张翔表示 , 从法规的“合理性”出发 , 该条款已与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改革调整方向不相适应 , 当前全国人口发展面临老龄化、少子化、生育率远低于更替水平等新形势 , 继续执行从严处分的规定 , 也与我国人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 会对我国人口发展的可持续性、家庭的完整性和社会稳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 建议地方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 , 删除‘超生即开除’规定 。
2015年 , 我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落地;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 , 2016年 , 我国出生人口增加明显;但是 , 2017年的出生人口下降为1723万人;2018年降低为1523万人;2019年的出生人口为1465万人 , 人口出生率下滑到了10.48‰ , 人口自然增长率进一步下滑为3.34‰ , 为历年来最低 。
2020年8月26日 , 浙江省第三人口大市—宁波市发布《宁波市2020年人口出生预报》 , 《预报》显示 , 2020年上半年 , 宁波全市出生人口同比下降19.24 % , 预测2020年宁波全市出生人口数明显下降 , 出生人口二孩率持续下行 。
曾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湛中乐则认为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固然是计划生育领域的里程碑 , 肯定了公民在生育领域的许多权利 , 但仍然有某些条款值得商榷 。 例如 , 其第18条的授权条款存在相当严重的模糊性 , 导致了公民生育权的实质性限制 , 并导致各地法制的不统一以及一系列相应的后果;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分的相关条款 , 如前所述 , 也需要得到修订 。 2015年末的修订平衡了“一孩”和“二孩”的争议 , 但是现状已经进展到了 “多孩” , 法律应该根据最新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 ”
相关行政处分机制 , 未来也应相应取消
2015年末 ,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 “全面二孩”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在同一年 ,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河北、吉林、青海、河南、安徽等大多数省份(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了修改 , 删除“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生育规定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相关规定 。
稿源:(健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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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条例|“超生即开除”,这4省的生育条例该改一改了!(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