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女子离开重病丈夫 一审被判遗弃罪二审改判( 二 )


宋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株洲中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 株洲中院审理认为 ,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 情节恶劣的行为 。 宋女士和她的女儿的行为均不构成遗弃罪 。
【肖先生女子离开重病丈夫 一审被判遗弃罪二审改判】2017年3月 , 肖先生被确诊为肺癌后 , 宋女士与肖先生共同生活在一起 , 照顾了肖先生一年多的时间 , 宋女士的女儿也时常回家探望 。 宋女士于2018年6月14日自行离家出走系因家庭财产处置事宜与肖先生及家人发生矛盾纠纷 , 事出有因 。 而且宋女士离开后 , 肖先生每月有固定发放的退休金及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生活和治疗 , 肖先生的生活起居由亲生女儿小肖以及肖先生的4个姐姐轮流照顾 , 宋女士也没有使肖先生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 。 肖先生死于癌症医治无效 , 与宋女士及其女儿的行为无直接关系 , 两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恶劣情形 , 依法不能认定为拒绝扶养 , 情节恶劣 , 两人的行为不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