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得|父母要懂得,让孩子们在良好的环境中,自己成长起来
父母有养育婴幼儿的权力,民法第820条规定:“行使父母权者,对子女有监护和教育的权力,并承担义务。”这种权力和义务直至孩子达到成人年龄时为止(民法第818条)。尽管如此,若以为“我的孩子,要怎样教育是做父母的自由”却是不行的。凡生活在今天的民主社会里,任何人都不能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必须把每一个孩子都培养成这样的人,使之能够从事有益于他人也有益于自己的工作,获得幸福,否则,降生世上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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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法和儿童福利法把基本教育法做了进一步的阐明。使这些法律更加具体化的是幼儿园教育大纲和托儿所保育指南。实际担当婴幼儿保育工作的教师们充分参考“大纲”和“指南”中提出的方针、内容,依据父母转与的教育权,努力使受委托的婴幼儿的保育取得完全成功。这里的方针和内容并不是文部省、厚生省随意制定的。如何养育婴幼儿,使他们成长为理想的孩子,这是以世界各国长期努力的成果与当今日本的各种条件相结合的研究结论为基础来考虑的,其内容在目前是完全可以信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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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懂得|父母要懂得,让孩子们在良好的环境中,自己成长起来】当然,日本的各种情况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令人眼花缭乱地变化着,教育的内容和方针也必须相应地有所改善。所谓改善,不消说就是把不适合现状的地方变得更适合些。适合不适合,不依一个人的想法如何而定,而是众所周知的客观存在。没有“的确如此”的证据,就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只凭一个人随随便便的想法来教育孩子,能保证他未来的幸福吗?孩子的一生是宝贵的一生,岂能像豚鼠那样在实验性的做做看中了结!要准确无误地预见到你的教育效果,就需要对教育活动不断地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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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的各种法律和规则的内容,即使有必要加以改善,但在尚未明确之前,还是应该遵循这些方针、内容及各个项目,以此推进保育工作。从幼儿园教育大纲和托儿所保育指南中可以归纳出几个共同的观点:(1)以全面发展为目的,(2)谋求个性的发展,(3)使之独立活动,以此三点为宗旨,(4)顺应其成长发展的程度,(5)创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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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就是谋求智慧、情绪、社会、身体各方面之间的协调发展,让孩子们在良好的环境中自己成长起来。为此,成人们要象孩子本身自发地活动一样,配合他们的精神活动和身体活动,把周围世界的条件整顿好。让四岁幼儿说话时连一句幼儿语也不带,让五岁幼儿以十秒钟跑一百米,这类要求是根本做不到的。要是强加于他的话,大概孩子们就会不说不动了。所以,要认真考虑应该向不同年龄的孩子提出什么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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