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对协议控制(VIE)下互联网平台企业未经申报违法实施集中处罚的案例分析( 二 )


首先,经执法机关评估,涉案的集中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是未对集中采取“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措施的基本前提,否则,无论罚款金额数目,仅罚款这种金钱报偿并不能弥补或者矫正竞争损害。
其次,在罚款金额上,50万元是现行法下的最高限,是目前仅有的被顶格处罚的案件。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既要依法处罚、又要符合比例原则。与其他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则不同,违法实施集中的处罚并未以违法企业的营业额作为罚款基础,而是“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020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55条将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罚款规定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既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一致,根据企业营业额的计算方式也能够有效威慑违法行为。
这三个案件的极限处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执法机关对案件违法行为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综合要素的认识,也是对特定企业的威慑和对市场的普遍预防警示。三家收购企业体量大、市场影响力强,进行集中的交易频繁,如果不能实现有效监管,会导致市场结构的剧烈变化,造成竞争失序。加之互联网平台经济特有的动态竞争、跨界竞争、网络效应等特点,波及面广、程度深,关乎市场的竞争格局,从市场的宏观层面来看,事关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的创新活力,更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实现互联网生态的整体高质量发展。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张晨颖,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