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刷|我的脸 你想刷就刷?( 二 )
吴平芳: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等私密信息。即使物业公司为了小区业主安全利益考虑,业主同意其采取收集生物特征,但也要有一个度,必须遵守“最少够用原则”。物业公司采集如此众多的信息,已经远远超过了人脸识别的需求,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
隐私权保护与小区智能化管理如何平衡?
新法制报: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利保护与小区智能化管理如何平衡?法律层面优先保护谁?
颜三忠:便捷与安全之间总是存在矛盾和冲突,需要保持平衡。安全性是“高压线”,企业在制作产品时,要兼顾安全性和便捷性,在保证安全性的同时也不忽视便捷性。在发生冲突时,无疑应当将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从法律层面上讲,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是优先选择,因为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为业主提供服务,应当将业主安全放在首位。
吴平芳:隐私权保护与智能化管理二者并不矛盾,也是时代进步不可回避的问题。我认为处理二者关系的时候,必须遵守隐私权保护优先、兼顾智能化管理的原则来处理,管理需要利用到公司隐私信息的时候,必须得到公民的同意,即使在一些例外情形下不需要公民同意,使用公民的信息也必须明确使用范围、最少够用、公开透明、确保安全。一旦因使用公民的信息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立法完善收集生物特征信息行为?
新法制报:针对各种收集生物特征信息的行为,立法层面该如何完善?
颜三忠:建议一是完善收集使用主体法定义务及责任;二是制定统一的从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层面建立的各行业标准体系;三是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除了专门立法进行规制,也应构建人脸识别信息的联合法律保护体系。比如,在行政法方面,明确不同行政机构或具有相应行政权利的机构或组织对信息收集者收集和处理人脸识别信息行为的许可权、审查权、处罚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民法方面,应当在厘清人脸识别信息权利属性的同时,完善举证责任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等,在存在纠纷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机制来有效解决。在刑法方面,我国除了目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外并无其他相关罪名,建议制定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并从重处罚。
吴平芳:法律上必须明确“公共安全”的界限。“公共安全”必须紧扣“不特定的人或社会的利益”,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对“公共安全”的理解。民法典的一个亮点就是“人格权”单独成编,第1032条至1039条就比较系统地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参照上述法条规定,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保护应该遵循“权责一致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安全原则”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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