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刷|我的脸 你想刷就刷?

11月20日下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起人脸识别引发的诉讼进行了一审宣判,当事人表示,对判决结果“部分满意”。
11月27日,“杭州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正式截止公示,如不出意外,这部或将成为国内首部对小区人脸识别作出规范的立法应该很快会面世。
人脸识别引发的系列问题备受关注,对此,本报特邀法律界人士对交“脸”衍生出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想刷|我的脸 你想刷就刷?】文/新法制报首席采访人员康春华
“人脸识别第一案”删除原告面部信息
“指纹识别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请尽快前往年卡中心注册。”一条提示短信引发诉讼。
11月20日下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脸识别第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动物园赔偿原告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1038元,删除原告办理年卡时提交的照片等面部特征信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原告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部分满意”,但让他兴奋的是,一个月前他做了一件更大的事情。
10月9日,郭兵作为10名陈述人之一,参与了杭州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听证会,重点围绕业主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不少被采纳,其中就包括,有必要在修订草案中加强对业主生物识别信息(尤其是面部特征信息)的保护,防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违规操作。
10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发布了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新增“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等内容。杭州市司法局对草案进行调整后提交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杭州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事实上,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的普及,近年来愈发受到关注,而在国家层面,我国也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修改后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收集、储存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要求。
10月2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有法律人士分析认为,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触及具体问题,譬如小区出入等人脸识别是否必要、数据如何保管、泄密的责任如何追究?
观点碰撞
物业采集生物特征是否合法?
新法制报:部分小区为了管理方便,强制要求居民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进出。那么,物业以维护小区业主安全、利益为由,采集生物特征是否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颜三忠: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第一,小区物业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又没有得到小区全体业主同意情况下,采收集生物特征,不具有合法性;第二,小区物业并没有提出采集生物特征的充分理由,也没有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不具有正当性。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胜波:法无禁止即可行。就现状来说,采集人脸识别并不违法。关于正当性问题,我觉得应当方式多样化,不应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进出方式。
新余学院法学副教授吴平芳:这要一分为二地看待。首先要看是否征得了业主同意?如果得到业主授权同意,这种收集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其次也有例外,可以不经业主同意的,但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情形。物业公司以“小区业主安全、利益”为由是否属于维护业主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值得商榷。
采集多种信息是否侵犯隐私权?
新法制报:有些物业公司在采集人脸识别时还需要登记产权证、身份证、电话号码,甚至需要提供派出所开具的证明,采集如此多的信息是否侵犯隐私权?
颜三忠:《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所以,小区物业做法侵犯了业主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权,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同时,也会侵犯小区业主的隐私权。隐私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独处的生活状态或私人事务;另一方面是指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当某种行为侵害他人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时,有可能导致同时侵害这两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