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待|如何看待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


看待|如何看待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
文章插图
互联网平台越趋于规模化或垄断后,更会与地方保护主义相结合,甚而影响当地公检法职责行使,反制竞争对手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中国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平台经济、新业态持续向好,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壮大起来,有些已经成长为超级平台。
看待|如何看待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问题是,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扩大自身竞争优势,巩固市场竞争地位,形成垄断态势,不断限制、排挤第三方竞争,破坏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数字经济与平台企业垄断问题也就由之而来,成为关注的热点话题。
互联网平台愈发壮大之后,平台企业之间多存在以“二选一”的方式,限制平台上的商家、用户/消费者的选择权,强迫站队,以此排挤其他平台企业,打压竞争对手。
目前来看,互联网平台竞争趋于白热化。“二选一”广泛的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竞争过程之中。比如,某商家原本同时入住两家电商平台,却被某平台要求签订“独家入住协议”,否则强迫下线。此类“二选一”限制竞争,一旦被放任,必然影响竞争格局,严重损害商家、用户/消费者利益,破坏竞争秩序。
与之类似,互联网平台间的屏蔽、封禁,比如“淘宝”、“钉钉”、“抖音”被“微信”屏蔽。事实上,缺乏正当理由的,均属《反垄断法》规制的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系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
网络平台壮大过程中,因自身地位,与平台上交易双方的关系,有着明显的制约性,是这种制约性使得网络平台有能力对平台的用户或交易方进行限定。“二选一”,看似是有的选,实则是商家/用户没得选,背后是互联网平台独家排他性思维。因为“二选一”,互联网平台合作商家、用户/消费者被迫站队,被限定交易,只得被迫放弃一部分利益。
2020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会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直面存在的问题,承担起平台内生态治理的主体责任,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
2020年“双11”前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草案》”)。根据《指南草案》,互联网平台常见的“二选一”或被认定为垄断……
本文改写(或引用)自
新闻原创付费阅读网站“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