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为新型劳动关系探索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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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条例草案>)11月23日提交审议,对数字经济新业态劳动用工作了新规定: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快递等劳务的,平台经营者可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提供工伤保险待遇。(11月23日澎湃新闻)
浙江是数字经济先发地,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该省经济增长的主引擎。但新型经济也带来新型问题:随着外卖、快递、网约车等迅速发展,快递骑手、外卖小哥等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致人损害等易发多发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事故发生后,网络平台与就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就成了争议的焦点。二者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其他合同关系?这不仅关乎双方的实质权利义务,有时还关系到第三方的权益保护。
【 外卖小哥|为新型劳动关系探索新规范】还以外卖小哥为例:外卖小哥与外卖平台的合作,一般是外卖平台发布招聘,外卖小哥参加应聘,经过平台筛选、入职,外卖小哥从事平台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平台对其进行考核、管理,应该说,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外卖平台关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这些格式条款则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就这一问题,<条例草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立法样本。根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条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所以可以认为,具有工伤保险关系是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平台经营者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尽管<条例草案>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该”,但这样的规定也足以成为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背书”。
使用“可以”这样弹性的规定,也更符合“平台”这种新型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尽管在性质上,平台经营者与快递小哥等从业人员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要遵守劳动法基本原则;但这种新型劳动关系也有其自身特点,如签约解约、管理方式、休息休假、社保福利等方面,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均存在显著区别,显示出鲜明的平等性、灵活性与多样性特征。针对这种新型劳动关系,如果实践中硬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有时候可能显牵强,有时还会出现明显不适当的情况。
尽管<条例草案>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尽管还有待审议通过,但浙江的做法无疑是一种很好的引领。期待地方立法在调整新型劳动关系的探索实践中不断积累成功经验,为全国性立法或修法打下坚实基础。
文/柴春元
图源/视觉中国
内容来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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