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新民快评|“刷脸”隐私之忧,别总靠打官司解决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一审判决杭州野生动物园删除郭兵的人脸信息,并且赔偿1038元。身为法学副教授的郭兵通过诉讼要回了自己的“脸”,也引发全社会对隐私安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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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起“第一案”的判决来说,还只是解决郭兵一个人的问题,法院并没有认定杭州野生动物园要求消费者刷脸的行为本身违法,因为之前签合同时约定是验指纹入园,现在单方面要求消费者刷脸属于违约行为。而这次的判决没有判定刷脸验证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
事实上,当下刷脸成了站在风口上的猪,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这么多商家拿走了我们的“脸”,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他们能不能保护好我们的隐私信息?
推而广之,自疫情爆发以来,大数据、定位服务、人脸识别等高科技的广泛应用,对控制疫情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背后隐私泄露的风险也让人“寒毛凛凛”。之前,多地追查新冠感染者接触人员的协查通报被泄露,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工作单位、财产等敏感信息全被晒到网上。这样的个人隐私被泄露,不啻于裸奔在亿万网友的面前。甚至有些网民还津津乐道地拿别人的隐私当成自己的谈资。
事实上,这些密接对象也是普通公民,也享有对自身安宁生活的合理期待。“数字中国”以强大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打造了一张防疫保护网,但也要防止数字保护网因为“跑冒滴漏”造成对于公民权利、隐私的严重侵害。
首先,要从源头上依法严格控制对公民生物信息、隐私信息的收集。目前正在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5条、第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处理”“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因此,包括刷脸在内的个人信息收集,应该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的原则。收集公民敏感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张三李四都来要求消费者交出“脸”来。此外,收集公民的隐私等信息,应该满足“必要性原则”,能不用刷脸的就不应该用,避免公民隐私被泄露的“敞口风险”。
其外,对公民隐私、生物信息等敏感数据的收集,还要明确“守土有责”的原则。谁收集的信息,就要对信息的安全性负总责,要做到善始善终;谁依法传递、接受公民信息,就要对信息的安全性负责。此外还要全社会的公民数据安全教育工作,让所有人都绷紧保护隐私这根弦,依法处理公民隐私数据时要心存敬畏之心。
总之,对“刷脸”背后的隐私之忧,应该扎紧制度的篱笆,别总靠个体打官司解决。
沈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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