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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Pal账户|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及防范措施(上)(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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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B2C、C2C模式下,跨境电商出口商往往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进行产品销售,而用户网购的产品往往是基于生活所需,具有品种多样、单笔交易额低、交易单数量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会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的交易规则解决纠纷,而很少会通过单独起诉的方式解决,因此,平台交易规则是否公平公正也影响着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然而,平台规则的制定往往还受制于平台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如所在国过分保护本国交易者的权利,那最终通过平台规则或平台所在国法律裁决出来的结果往往对我国卖家不利。
就目前而言,除阿里巴巴外,亚马逊、ebay等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大部分是美国、欧洲企业,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有着主导权。以亚马逊平台为例,依照该平台规则,一旦发现涉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未得到法院有效裁决前,平台有权下架、冻结电商用户的账户,一旦采取下架产品、冻结账户的措施,对卖家用户来说一方面增加了维权及应诉压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长时间地错失交易机会,2015年的平衡车下架事件便体现了这一点。某平台在双十二之际下架了中国卖家的电动平衡车,甚至进一步追溯到此前已经收到货的买家,告知其可以申请全额退款,并从中国卖家账户直接扣除退款,给中国经销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PayPal账户|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及防范措施(上)】3. 跨境电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就目前跨境电商企业主体来看,虽然我国跨境出口企业数量多,但企业间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前期需要投入大量人力与财力,但大部分中小企业自身资金能力弱,交易品种多样但额度小,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去防范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因此不少企业在发展前期均未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跨境贸易的“先锋”,不愿意在知识产权上投入过多的成本。
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亦缺乏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一味以“拿来主义”开拓国外市场,售卖仿冒产品,一旦被发现侵权,就立马更换平台账号或销售主体再次售卖,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频频爆发,损失掺重,也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卖家的整体形象。
4. 跨境电商企业的合规意识不足
现阶段我国跨境出口电商领域中,卖家主要以中小企业和自然人为主,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作为人口大国,我国具有强大的生产制造能力,产品成本低带来的价格差异能够形成巨大的经济效益,再加之汇率差异导致了部分企业贪图短期利润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因此,低成本的仿冒、伪造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跨境电商领域中显得尤为突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以及“互联网+”模式的深入发展,我国与美国、欧洲以及东南亚国家与地区的贸易合作更加紧密,跨境电商空前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高、法律规范较为完备的美国以及欧洲地区国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权利人一旦维权成功,不但可以减少跨境卖家带来的市场份额的冲击,还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份额以及维权利益的促动下,境外权利人一旦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就会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
而在跨境进口电商领域,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内消费者对海外商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大,消费能力及水平不断提高,不少跨境电商经营者与平台也纷纷转向跨境进口电商领域,出现了代购、海淘等方式的跨境交易。在跨境进口时,同样因为合规意识不足存在仿冒、侵害国内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普通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普通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 著作权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漂洋过海来维权的“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的法槌刚落下不久,国际知名动画影视作品Miraculous Ladybug(《瓢虫少女》)的品牌方ZAG AMERICA, LLC在2020年新年伊始,以侵害著作权与商标权为由,再次举起了跨境电商领域的维权旗帜。与“小猪佩奇”维权做法一样,ZAG AMERICA, LLC聘请了专业律师,向伊利诺伊州地方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冻结了中国多家企业的PayPal账户,致使许多企业在新冠疫情和账户冻结的双重打击下受到了致命的重创,经营活动难以为继。
相较于作品传统的存储及传播方式,当今社会大部分作品主要以电子化形式进行存储与传播,是故电子化后的作品更容易被复制与传播,大大降低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实施侵权行为更为便利,也造成了在跨境电商活动中著作权侵权涉及的相关权利的主要集中在复制权、传播权与发行权等权利中的现象。从表现形式来看,普通跨境电商经营活动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图片、宣传语、音乐等进行宣传,较为典型的行为就是“盗图”。在“小猪佩奇”国内著作权纠纷首案中,侵权人聚凡公司非法使用著作权人的卡通形象,在淘宝网展示侵权商标,并销售印有“小猪佩奇”形象玩具,被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为侵犯了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最终判赔15万元;第二是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出售、传播作品的行为。例如盗版书籍、盗版影片等,例如商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亚马逊平台销售米老鼠毛绒玩具,就是属于该类型。该类侵权行为在跨境电商发展的早起阶段较为普遍,目前已经逐渐减少。第三类行为是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此类行为往往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挂钩,一般表现为侵权人故意修改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卡通形象等进行小幅度修改,形成与原作品有区别却神似的新“作品”,以期鱼目混珠、搭上原作品的“便车”来扩展销售市场。


稿源:(Z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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