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张进
5、从法律地位来看,苏雪达公司以被告、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的民事诉讼达数十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法人。特别注意的是,在《报案书》中声称完全管控苏雪达公司、苏雪达公司是其销售部门的束美公司,曾因买卖合同纠纷在奉贤区法院起诉了苏雪达公司【(2017)沪0120民初19866号】,束美公司自己诉称,苏雪达和苏瑞达是其电商渠道的经销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辖6号民事裁定书:“束美公司起诉苏雪达公司,诉称苏雪达公司是束美公司的“渠道经销商”,这是对本案一审判决管辖权评判最直接的否定。
6、从公司文件来看,上美公司提供的《股权激励协议》明确载明“苏雪达公司与上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署了《经销合同》,现为上美公司电子商务渠道经销商;2017年,上美公司共向苏雪达公司发出8份吕义雄签字的《关于电商渠道代理商苏雪达的处罚通知》,该通知在标题中即确认了苏雪达公司的代理商身份。
7、从法律形式来看,苏雪达公司经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规章制度完备,组织机构健全,不是束美公司,更不是上美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与两公司不存在控股或隶属关系。
8、从权利义务来看,苏雪达公司是束美公司的经销商,双方签订有《经销合同》,苏雪达公司在产品年度销售额等方面对束美公司负有义务,有权查验束美公司产品质量、调整产品售价、退换不合格产品、解除合同、要求束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束美公司提起诉讼等;束美公司在保证产品质量、退换不合格产品等方面对苏雪达公司负有义务,也有权在苏雪达公司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业绩时解除合同。苏雪达公司与束美公司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且此权利与义务均来自于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完毕时,双方权利与义务随之灭失,《报案书》中所称苏雪达公司是束美公司的销售部门根本无从谈起;同时,苏雪达公司还享有对束美公司提起诉讼等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一审判决将苏雪达公司信守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认定为是束美公司的监管,明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束美公司仅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苏雪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权利要求苏雪达公司执行自己命令,其对苏雪达公司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来自于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而非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最典型的是4S店与汽车生产商,按照奉贤法院的观点,全国4S店都要成为各汽车生产商的内部机构,这岂不滑稽!
更重要的是,根据合同约定,这种权利义务的相对方是苏雪达公司与束美公司,而非苏雪达公司和上美公司,苏雪达公司与上美公司之间连合同关系都不存在,更谈不上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苏雪达公司受上美公司监管、是上美公司销售部门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
9、从权责范围来看,苏雪达公司与束美公司相互间的权责仅限于《经销合同》约定范围之内,苏雪达公司在公司章程制制定与变更、股东会的召集与决议、公司经营方针、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增减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人员、财务、行政、管理、后勤等等涉及公司运营的所有方面均独立进行,束美公司均无任何话语权,苏雪达公司不是束美公司的销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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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数据显示,苏雪达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8日,注册资金1000万,其中张进出资490万,持股49%;吕义雄出资510万元,持股51%。2015年2月15日,吕义雄转让所其持有49%的股份给吕礼腾。2016年8月1日,吕礼腾转让所其持有49%的股份给极尊公司。极尊公司是上海吾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持股1%的小股东是吕礼腾、持股99%的大股东是吕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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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苏雪达公司确实和吕义雄创办的上美公司没有关系,而且苏雪达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与之相关的诉讼确实很多,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租赁合同纠纷等等。而现在上美公司的其他股东,不知道是否知道吕义雄是苏雪达等公司的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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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绕臣还告诉清扬君,上述观点,二审阶段张进辩护律师许荣主任已经在庭前会议阶段提出。而张进被诉职务侵占一案,实际上是因为两年前张进实名举报吕义雄的公司8.3亿元偷逃税款的打击报复行为。
稿源:(零售新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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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告人张进|关注张进职务侵占案:奉贤管辖权遭张父亲质疑 至少九个方面不认同(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