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罚款过高?信息可去标识化利用?专家热议
【 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罚款过高?信息可去标识化利用?专家热议】当数据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如何把数据产权明晰化,以及如何平衡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都是待解的难题。
近日,第三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暨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上海召开,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上海市经信委、各大高校以及企业的专家学者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冲突与协同”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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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平衡要靠技术创新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大数据时代,数据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挑战。前不久,《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下称“草案”)也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目前仍在向公众征求意见阶段。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平衡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的利益,任何一方太强都会带来风险。”蚂蚁金服集团首席隐私官、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聂正军表示。他还提到,平衡的方法不仅仅应从制度的层面考虑,实质性的平衡还要靠保护隐私数据安全的技术,所以应该倡导鼓励企业在技术上进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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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集团首席隐私官聂正军。主办方供图。
对于企业而言,草案所规定的处罚额度无疑是一大焦点问题。草案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节严重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腾讯安全战略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秦天雄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处罚过于畸重,不利于保护市场主体;二是处罚的层次区分不够清晰,哪种情形受何种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给予行政执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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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安全战略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秦天雄。主办方供图。
从法律的指引效果看,他建议草案按照行政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明确哪种情况才能予以多大的处罚,把具体的情形予以明确,比如借鉴法律中常用的情节分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从这个层面提高行政处罚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秦天雄还提到,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公法”和“私法”两种手段,但用经济法、行政法的手段直接干预数字经济带来的各方面利益得失,并不一定总能评估准确。所以,对于能用“私法手段”——通过协商、合同、侵权法能够解决的,建议行政法手段也适当谦抑。
呼吁去标识化信息可分享利用
数据所有权问题一直是一个全球性难题,没有权利就没有交易,数据交易的商业逻辑尚不完全清晰。
《比较》研究部主管陈永伟认为,确定个人数据价值的难点在于单个数据没有价值,只有组合的大数据才有价值。因此每个人对数据价值的认识分歧很大,交易成本很高。陈永伟建议,可以仿照知识产权的估价方法,根据数据对生产的贡献估算一个值,然后将这个值除以数据量,得到单价。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富平则表示,数据要素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利用,从要素生产、匹配再到智能服务,需要构建一套实现其价值的秩序,这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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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主办方供图。
对于资源视角下的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高富平建议明确个人信息的社会资源属性,确立个人信息可合法正当使用原则。他认为应该在草案的合法性基础中增加“为实现数据处理者合法正当利益需要使用个人信息”这一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的法,而不是保护个人信息的法,是防范个人信息被滥用而不是建立由个人控制的使用规则。”高富平进一步解释道。
此外,他还建议建立去标识化信息可以分享利用的规则。去标识是对数据集进行处理,以减少数据集中与特定个人相关联信息的风险。他提出,去标识个人信息可不经同意而对外提供,但使用去标识个人信息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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