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她还是别人妻,却收了他的彩礼……
家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的张某遇到了一件荒唐的事情,他发现自己已经订亲的女朋友刘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推托与其结婚,原因竟然是刘某是有夫之妇。想到自己前前后后已向刘某转账数万元,还为帮刘某照顾了半年孩子,张某气愤不已,以婚约财产纠纷之诉将刘某起诉至连云区法院。
【扬子晚报|她还是别人妻,却收了他的彩礼……】张某年近四十,离异多年,没有子女,于2018年初经亲戚介绍与在连云区打工的刘某相识。据介绍人称,刘某是东海县人,离异,有一个上初中的儿子。张某、刘某二人初次见面互有好感,很快建立恋爱关系,不到一个月便摆了订亲宴。张某还按照农村习俗向刘某支付了10000元彩礼,并带刘某购买了黄金戒指、项链、耳饰、衣服等物品。
订亲之后,刘某便将自己的儿子委托张某的母亲进行照顾,独自在外打工,张某亲属为刘某儿子支付了部分生活费和学费。此外,刘某以要买电瓶车等理由多次要求张某向其转账。根据张某保留的部分转账记录,其通过手机转账、发红包等形式向刘某支付款项共计8800元。
订亲之后,张某满心欢喜地将结婚大事提上日程,然而刘某却总是以各种理由往后推,迟迟不同意领证结婚,这让张某不禁产生了怀疑。2018年5月,张某来到东海县多处打听才发现,原来刘某及其丈夫均长年离家,二人分居多年但并未离婚。眼看刘某既离不了婚,又迟迟不返还财物,自己即将人财两空,张某遂请求连云区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彩礼、“三金”、转账款及为刘某儿子垫付的学费、生活费,共计60000余元。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系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在婚约期间及结婚时向对方给付的贵重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某隐瞒其“已婚未离异”的身份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并接受10000元彩礼和“三金”等财物,且最终未能与原告张某缔结婚姻,应依法返还上述财物,故连云区法院对原告张某主张返还10000元彩礼、黄金首饰及8800元转账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为其孩子垫付的学费、生活费等款项,并非彩礼性质,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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