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广州中院:“本卡不得退卡转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 )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关于概不退款的约定,加重了吴某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涉案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吴某履行,吴某可要求解除合同。但吴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解除原因,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吴某承担违约金5670元,结合吴某已上三个月课程的情况,判决公司向吴某退还3780元。
典型案例:
“课程开课,不予退款”约定无效
刘某替女儿刘某苑(未满18周岁)与公司签订《EAP课程客户协议书》,课程800学时,共支付68000元。协议约定“该课程一旦开始上课,甲方有权不予退款”。上了318学时后,刘某苑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长期请假。
请假期间,刘某、刘某苑认为与公司签订的是半工半读留学合同,但公司从未办理出国留学事宜,是以留学为诱饵进行诈骗,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退还68000元。
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学术英语培训合同,刘某、刘某苑在请假期间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失诚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中关于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刘某、刘某苑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协议书上是刘某本人签名,其应当知道签名确认的后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实施了欺诈,刘某、刘某苑以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协议,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费用。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刘某、刘某苑承担违约费6800元,结合剩余482学时的情况,判决公司返还34170元。
典型案例:
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消费
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吴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健康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合同》,约定公司为吴某提供母婴护理,套餐项目包括每个房间均配备RGF空气净化设备、三甲医院级别的感染管制的24小时婴儿看护室等内容。公司宣传册中载明其拥有的专业设施包括“二十四小时紧急CALL铃、国际防疫级别的RGF空气净化系统、医用级别经皮黄疸仪”等,拥有的专家团队包括“三甲级医院产科、儿科医师、名中医师、妇幼保健主任医师及资深营养师等重量级专业医疗护理团队”等。
【羊城晚报|广州中院:“本卡不得退卡转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将所有婴儿放在一个婴儿房照护,期间有包括吴某女儿在内的三名婴儿患肺炎,吴某女儿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245元。吴某诉请公司返还未履行期间的预收款及利息、赔偿医疗费、支付因欺诈产生的三倍预付款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在吴某房间配备RGF空气净化设备及婴儿房达到三甲医院级别的感染管制。反之,其将所有婴儿放在一个婴儿房照护,且未在其他婴儿患病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增加了吴某女儿患病风险。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吴某返还未履行期间的预收款及利息、赔偿医疗费。产妇和婴儿健康管理、专业护理方面的内容属于合同主要内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及宣传手册内容提供了专业设备和专家团队,存在虚假宣传。吴某因公司的虚假宣传与公司签订合同,可认定公司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预付款的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