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广州中院:“本卡不得退卡转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 )


消费者通常面临维权举证难问题
广州中院通过梳理近年来广州法院预付式消费案件情况,发现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虚假宣传、滥用格式条款、诱导消费贷款等违规行为。
据介绍,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在宣传中使用“名师一对一辅导”“小班教学”等字眼夸大其办学资质、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但在现实中并未提供该服务。有的美容机构使用“X天彻底祛斑”“X天美白换肤”“开刀不留疤痕”等明显违反科学常识、夸大其词的广告宣传。有的商家利用自己单方的条款制定权,将一些不公平格式条款纳入到合同之中,如常见的“本卡不得退卡转让”“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等约定内容,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诱导消费者办理分期贷款,有时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完成整套贷款手续,致使消费者“被贷款”。一旦培训机构不履行承诺或关门跑路,消费者不仅预付款难退还,还要被迫支付第三方平台贷款。
在涉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通常面临维权举证难的问题。由于当前不少商家无证发卡、无照发卡、随意发卡的情况较为常见,加之部分经营者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或以口头方式约定合同重要内容,因此当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难以举证,陷入维权窘境。
对此,广州中院一方面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宣传预付式消费的模式及特点,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办理。同时,法院建议消费者自身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求经营者将服务内容、项目金额、使用期限等核心条款通过书面合同予以固定,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合同等重要证据。
典型案例:
预付卡消费有风险
办理需谨慎
李某到某公司先后办理2张养生堂VIP卡,共支付16100元。其接受了7次服务,扣除相应款项后,2张卡内余额共13540元。由于在服务过程中被仪器烫伤背部,李某不愿意继续接受公司的服务,并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但该公司以2张卡均已开卡使用为由拒绝退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未消费余额1354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预先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某公司分批次向李某提供服务,双方之间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双方办卡时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证据证实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现李某已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允许其作出解除服务合同的选择。故判决公司返还李某剩余未消费的金额13540元。
典型案例:
不得以“擅自解约,概不退款”为由
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吴某与某公司签订《早教中心会员须知及合同》,约定若因吴某自身原因终止服务,公司概不退款。总课时6个月,吴某共支付18900元。上了3个月课程后,吴某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保健人员、在服务期间因频繁更换老师导致照顾幼儿不周及招收自闭症儿童为由解除合同,请求公司退还剩余学费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吴某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