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渐近!歧视外地平台经营者被点名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10日电 10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 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 , 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 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修改意见2020年11月30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
中新经纬|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渐近!歧视外地平台经营者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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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意见稿》共计六章、二十四条内容 。 《意见稿》明确 , 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五项原则 , 包括:营造公平竞争秩序 , 加强科学有效监管 ,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
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 , 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
根据《意见稿》 ,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 , 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 , 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二)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 , 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三)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四)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五)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
《意见稿》还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表现进行了明确 。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从事下列行为 , 排除、限制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 , 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 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与平台服务相关的商品;
(二)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 ,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 , 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 , 阻碍、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 ,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