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晓|堪称史上最严!催收新规出台,“九大禁区”砍断暴力催收后路( 二 )


此外 , 当保险公司遇到客户投诉时 , 应该第一时间积极处理 , 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 不得与外部催收机构互相推诿 , 避免矛盾升级或事态扩大 。
二、委外催收必须合规 , 暴力催收者立马终止合作
《细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合作的外部催收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连续经营催收业务 ,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的机构 , 而非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
同时 , 在监督委外催收机构方面 , 保险公司应当与外部催收机构签订书面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协议具体内容包括:服务范围和标准;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信息安全和保密安排;质量监督和检查;争议解决机制;合作期限、协议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 。
三、催收人员九大禁区
关于催收员的催收行为规范 , 《细则》要求催收人员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及来意 , 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通过暴力、胁迫、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
(二)对当事人进行言语攻击 , 故意挑衅、刁难、责骂、刺激等;
(三)虚报减免金额或承诺明知不可能操作的事项来诱导当事人缴款;
(四)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催收;
(五)在催收过程中收取现金及财物;
(六)催收款项进入个人账户;
(七)未经当事人许可 , 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八)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 , 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损行业形象的不当行为 。
四、电催时间和频次必须合规
首先是电话催收应当全程录音 , 晚22时至早8时应确定为禁呼时间 。 借款人电话未接通的 , 催收人员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不得超过六次且一小时内不得超过三次 。
其次 , 严禁直接或变相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款 。 催收人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 与履约义务人相关的第三人联系 。
最后 , 履约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的 , 催收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沟通 , 并将禁呼要求加入电话禁拨系统或备注在催收记录中 。
五、现场催收不得随意张贴催收函
以往暴力催收机构四处张贴催收函 , 甚至贴到借款人小区、工作单位门口 , 给借款人造成巨大心理压力 。 本次《细则》一方面要求催收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 另一方面指出“如需将催收信函留置送达的 , 催收人员应当将信函内容密封在信封中 , 不得随意张贴 。 ”
六、严禁泄露当事人信息及欠款信息
《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加强对履约义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含个人欠款信息)保护工作 , 妥善保管视听资料 , 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 , 严禁将个人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