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公公给儿媳的买车钱是“送”还是“借”? 一家人对簿公堂打了三场官司
扬子晚报网11月7日讯(通讯员 梅静 张义丰 采访人员 刘浏)公公出资给儿媳买车,一审认定借贷,二审和再审均认定赠与,到底是怎么回事,公公和儿媳究竟有多大矛盾,竟一连打了三场官司?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在翻看着一份民事监督申请书时,引发了疑问,随后联系上了申请监督人老李。
“我刚从外省工地上赶回来,衣服都没来得及换。”那是2019年12月的一天,一个外套沾着泥点、脸色沧桑的老人出现在了检察院。他摩挲着粗糙的双手,讷讷地对检察官说道。原来,一直靠打零工为生的老李,十年前掏尽积蓄为儿子小李娶回了媳妇。没过几年,儿媳小吴以李家太穷为由,和小李闹起了分居,孩子也不管不问。
为了挽回儿媳,老两口拿出了17万元养老钱,全款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登记在儿媳名下。但是小吴回归家庭后,依然自顾自在外面潇洒。对此不满的老李,于2018年11月拿着儿子小李出具的“借款17万元用于买车”的字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这笔借款。法院判决支持了老李的诉讼请求。
“买车是你主动提出的,当然就是送给我的!借条不是我写的,凭啥要我还钱!”小吴一纸上诉状将公公告上了法庭。二审期间,小吴向法庭提交了两段手机通话录音和自己书写的录音摘要。“买了车就得回家和小李好好过日子”“你爸答应,我回家过日子,就送我一辆车。”2019年5月,二审法院在仅有小吴出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认为老李和小吴夫妻二人之间无借贷合意,未形成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得知二审结果,老李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
“录音果真是赠与的意思吗?”送走老李,检察官将两段录音从头到尾仔细听了三遍,发现老李对儿媳反复强调“17万元你们肯定要还我”,小李也没说父亲的钱是赠与妻子,但小吴向二审法院提供的录音摘要并未反映这些内容。检察官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扬州市检察院遂提请江苏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
【扬子晚报|公公给儿媳的买车钱是“送”还是“借”? 一家人对簿公堂打了三场官司】不愿看到这家人再对簿公堂,在双方都表达了可以和解的意向后,近日,在检察官的见证下,老李、小李、小吴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小吴在7日内将汽车过户到老李名下,老李不再向小吴追讨17万元购车款。同时,江苏省检察院决定对此案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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