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公司因“疫”违约能否免责?法院:新冠疫情并非万能“挡箭牌”( 二 )


合同签订后,谷某依约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而这家公司也按约交付了至2020年4月15日的租金。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该公司经营受到影响,向谷某提出解除合同,谷某开始不愿意,但在对方反复劝说下,无奈同意。
今年3月2日,该公司清空并搬离房屋,返还了钥匙。后双方因水电费及违约金承担发生争议,协商未果,谷某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称因门面房地处偏僻、人流量较少,同时考虑经营门店还需组织测量体温等配合疫情管控的工作,故自1月26日起门店均是停止营业状态。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门面房并非处于偏僻地带,而是位于路边,进入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较为方便。
法院认为,今年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对被告的经营有一定影响,但纵观整个租赁合同,该影响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双方本应相互理解、共克难关,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价款数额等,以便合同继续履行,最大限度的减少双方损失。在合同解除上,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这并不代表原告已放弃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
最终,江宁开发区法院确认双方租赁合同已于今年3月2日解除,并判令被告公司向谷某支付违约金35000元、水电费4000余元。据悉,判决后被告已经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扬子晚报|公司因“疫”违约能否免责?法院:新冠疫情并非万能“挡箭牌”】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通讯员 江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