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注意啦!未经批准,公司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多彩贵州网讯(采访人员 程曦)10月28日 , 采访人员从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 , 根据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 , 以下简称《准入决定》)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 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
【金融|注意啦!未经批准,公司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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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召开新闻通气会
近年来 , 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 , 形成了金融集团 , 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 , 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 其中 , 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 , 优化了资源配置 , 降低了成本 , 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 , 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 ,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
但是 , 此前我国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 , 在监管方面存在空白 , 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 , 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 , 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 , 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 , 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 , 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 , 造成隔离机制缺失 , 风险不断累积 。
为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 9月11日 ,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 , 以下简称《准入决定》) , 中国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 , 以下简称《金控办法》) 。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立足于我国具体实践 , 充分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经验 , 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
《准入决定》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 , 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 。 《准入决定》所称的金融控股公司 , 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 ,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 , 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 , 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金控办法》则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 , 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 , 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 , 提出了监管要求 。
《准入决定》还明确 ,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 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 , 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 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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