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月子|产妇“坐月子”19天换了4个月嫂,“天鹅到家”回应:已与当事人达成一致
19里天换了4个月嫂
上海的叶女士感到很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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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
19天换了4个月嫂
第一位阿姨:冯阿姨
第二位阿姨:沈阿姨
第三位阿姨:马阿姨
第四位阿姨:周阿姨......
今年4月底,预产期在今年9月10日的叶女士通过“天鹅到家”平台寻找月嫂,在位于大宁国际商业广场内的“天鹅到家”静安店面试了几名月嫂后,挑中了一位每月14800元的“优享二星月嫂”冯阿姨,于5月初正式签署了《家政服务合同》,并全款支付了两个月的服务费。
服务订单显示,冯阿姨预计上户时间为9月11日,服务天数为55天。
叶女士的生产日期,刚好就是预产期9月10日。生下宝宝后,叶女士的丈夫第一时间通知了负责对接的“天鹅到家”工作人员,并告知产妇将于3天后出院回家,请工作人员安排冯阿姨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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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天鹅到家”工作人员却突然告知,冯阿姨需要回老家照顾刚刚生产的嫂子,没有办法上户了。
叶女士夫妇虽然又疑惑又生气,但考虑到产妇即将出院,当务之急是解决月嫂空缺的问题。“天鹅到家”工作人员又向叶女士推荐了一位沈阿姨。叶女士夫妇便定了沈阿姨于9月13日上户服务,服务天数为55天。
沈阿姨上户后,服务令叶女士一家都比较满意。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9月23日,服务10天后,沈阿姨竟突然向叶女士提出,因其婆婆有事,所以马上也不能继续服务了。沈阿姨决定在9月29日上午离开,“沈阿姨说,平台答应她可以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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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叶女士反复催促下,平台给出的解决方案依旧是“再换一名月嫂”。此次,负责对接的平台管家表示,为了表达歉意,将给叶女士免费升星,安排一名“三星月嫂”来服务。
“平台工作人员发我两个‘三星月嫂’的简历,一个只能做到10月20日,另一个倒是可以做完合同期,相当于就只有一个月嫂可以选择了。”
别无选择的叶女士,只能定下这位能做完合同期的“三星月嫂”周阿姨。
不过,这位周阿姨10月1日才能到岗,中间的2天空档期,“天鹅到家”表示,会安排一位“二星月嫂”马阿姨免费顶替,并以“要给阿姨上保险”为由,催促叶女士和马阿姨签订服务天数为42天的合同。
9月29日下午,马阿姨来到叶女士家。叶女士发现,说是顶替两天,但马阿姨却带了一个大箱子。感到蹊跷的叶女士便询问马阿姨,是否知道自己只是被平台派来免费顶替两天,马阿姨表示,公司向其报单报的是42天,自己并不知道只是来过渡的。
“明明说好来顶替两天,怎么签的合同却是42天?”叶女士感到不解,于是拒绝签署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
对于马阿姨的服务,叶女士一家也觉得其缺乏经验:喂奶不知道试温、奶瓶不会盖、月子餐做得过于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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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阿姨做的月子餐
好不容易等到10月1日,“三星月嫂”周阿姨上户,叶女士却发现,因为周阿姨刚刚从上家下户,一直没休息过,年纪又有点大,晚上睡觉呼吸不畅、喘气很响,考虑到阿姨和宝宝的安全,叶女士决定不再雇佣周阿姨。
最终,叶女士决定和“天鹅到家”解约。叶女士称,经过沟通,平台同意退还叶女士剩余服务天数以及从9月23号沈阿姨提出离开到正式离开期间天数的服务费用。
回应
合同约定下户需提前通知
叶女士无法理解,为何明明签了合同,月嫂还是“来去自由”。
事实上,根据叶女士、月嫂、“天鹅到家”共同签署的《家政服务合同》,“乙方(即月嫂)因自身原因提前与甲方解除雇佣关系的,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即客户)、丙方(即平台),以便提前做好调换、结算安排;如乙方未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或通知后工作未满10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不超过本合同约定套餐服务费的5%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如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或其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出现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而需提前与甲方解除雇佣关系的,在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前提下,乙方无需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且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规定月嫂提前离开需提前10天书面告知雇主
然而,无论是不来上户的冯阿姨还是提前下户沈阿姨,他们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都没有向叶女士提前10日出具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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