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帮助上市≠确保上市丨宝法案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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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
被告财务咨询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 。 无论是《说明》还是《协议》 , 被告并不承担保证原告电气公司能够成功上市新三板的义务 , 新三板挂牌上市条件并不高 , 原告通过整改是能够符合上市条件的 , 但最终是否能够成功上市更多取决于其是否愿意配合 。 在股改过程中出现了原告电气公司融资不到位无法扩大生产线的情况 , 融资成本过大加之对新三板发展前景不明等因素导致电气公司失去了挂牌新三板的兴趣 , 从而造成上市工作终止 。 而被告财务咨询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 具体包括整合券商、律师、审计等资源并完成尽职调查报告、整改方案等具体工作 , 已将工作推进至股改环节 , 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 也完全有理由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
上海宝山法院
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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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和《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合法有效 , 具有法律约束力 , 双方均应按约恪守义务 。 根据双方证据材料看 , 原告电气公司应当知晓最终能否在新三板上市并非由被告财务咨询公司单方面决定 , 原告电气公司自身需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 被告财务咨询公司不负有确保原告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义务 。
在双方约定期限内 , 财务咨询公司提出了相应整改方案 , 电气公司也予以认可并承诺负责配合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 故被告收取10万元意向金的做法并无不当 。 另外 , 根据证据显示 , 电气公司曾明确表示由于在上市准备阶段的融资出现问题并触发了前期投资对赌条款的回购条件 , 继续合作已不现实 。 因此 , 电气公司未能挂牌上市与上市准备阶段融资未果有密切关联 , 电气公司在审理中也明确表示上市准备阶段的融资问题与被告无关 。 而根据《协议》约定 ,因电气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挂牌上市 , 财务咨询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 被告财务咨询公司的履约行为并无不当 , 其按约整合券商、律师、审计等资源并完成了尽职调查、整改方案制作等相关准备工作 , 并据此收取40万元服务费及2.7万余元差旅费的做法于法有据 。
综上 , 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电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判决后原告电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 二审维持原判 。
案例来源:
(2019)沪0113民初11921号
(2020)沪02民终6570号
【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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