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帮助上市≠确保上市丨宝法案例
作者:审判监督庭(研究室)胡明冬承办法官:商事审判庭 胡鹤飞
编者按
挂牌上市是一家公司非常直接且重要的融资手段 , 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的出现 , 让一些不符合主板等板块上市条件的企业 , 在专业的上市辅导公司帮助下 , 能够更加容易地通过挂牌新三板上市 , 进而拓宽融资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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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合同纠纷案 , 审理后认定挂牌上市的咨询辅导公司不负有确保上市的义务 , 判决驳回了原告公司请求返还辅导服务费的诉请 。
案情简介
【案件侦办|帮助上市≠确保上市丨宝法案例】2017年12月 , 某电气公司与某财务咨询公司签订《合作意向金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 其中约定由财务咨询公司为电气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事宜提供前期尽职调查 , 电气公司为调查支付10万元意向金 。 同时该《说明》还约定:若前期尽职调查认为电气公司不满足新三板上市条件 , 财务咨询公司需退还该10万元;如能继续推进 , 则签订更加详细的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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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 , 财务咨询公司完成了《尽职调查报告》并通过微信发送给了电气公司 。 通过调查发现 , 该电气公司若能完成相应整改 , 可以符合新三板上市条件 , 于是双方继续签订《新三板挂牌及融资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以下简称《协议》) 。 《协议》约定由财务咨询公司为电气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提供咨询、辅导以及整改等服务 , 直至电气公司上市挂牌成功拿到新三板审批材料 。 《协议》还约定 , 若因电气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 , 违反新三板相关规定导致无法成功上市 , 或因电气公司自身问题导致暂时不满足新三板上市要求或主观终了新三板上市进程 , 财务咨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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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 , 电气公司先后支付了30万元服务费及财务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的差旅费2.7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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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后 , 电气公司未能如愿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 电气公司认为 , 基于《说明》及《协议》的约定 , 财务咨询公司对其负有保证在一年内完成辅导挂牌上市的义务 , 但在上市方案发生多次更改后 , 其仍未成功挂牌新三板上市 , 因此财务咨询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 于是电气公司将财务咨询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 请求财务咨询公司返还所收取的30万元服务费、10万元意向金以及2.7万余元差旅费 , 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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