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影响20万亿!银保监会又有重磅新规发布!( 三 )


各类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是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业务的基础和最低要求 , 也是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依据 。
4种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通知》印发后 , 银保监会将通过压实机构责任、加强监管检查、发挥监督合力等方式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一是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 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 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活动必须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 。
《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 , 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 , 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 , 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 。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力量 。 银保监会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建立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统 , 制定了各类投资管理能力的信息披露及自评估报告模板 , 推进实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涉及的组织结构、风险责任人、人员团队信息、制度及系统建设等披露要点的标准化 , 推动保险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
三是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 银保监会将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 , 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力度 , 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 , 对于违规机构和主要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和相应行业协会网站详尽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 , 通过信息披露引导保险机构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监督 。
附: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45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 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 ,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 , 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 , 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