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影响20万亿!银保监会又有重磅新规发布!( 二 )


但值得注意的是 , 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取消 , 并不是完全降低保险机构的投资门槛 , 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通知》明确要求 , 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 , 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 , 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 , 保险机构的董事会和合规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 。
强化自评估与信息披露
《通知》细化信息披露要求 。
具体来看 , 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被加以明确 , 《通知》还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 , 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
例如 , 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 , 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活动 。
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 , 其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 , 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 , 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 , 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 , 确保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 并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评估相关情况 。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容 , 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 。
涉及人员资质的 , 应逐一列明专业人员的具体资质、从业经历等;
涉及制度建设的 , 应逐条列出相应制度名称、发文字号;
涉及流程机制的 , 应清晰列明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及责任人信息;
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 , 应列明系统名称、主要功能等信息 。
在风险责任人方面 ,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相关准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 做好各项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 。 与投资管理能力相关的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的频次、方式等按《通知》规定执行 。
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
《通知》明确具体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上的管理措施 。
对于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 , 《通知》要求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 , 细化和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 , 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从具体内容看 , 能力标准主要在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设计、专业团队构成、制度体系建设、投资运作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 并针对不同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差异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