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明代基本法的律例和会典,均在万历十五年成熟和定型( 二 )


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张居正为了预防新政改革“人亡政息”,奏请万历皇帝重修《大明会典》,并亲自担任总裁,遗憾的是,他于万历十年(公元1582年)去世,这就是《万历十五年》一书第三章所写的“世间已无张居正”。张居正去世后,新政的反对者们大举反攻清算,万历皇帝除了叫停包括“考成法”和“一条鞭法”等在内的所有新政举措,命右谕德赵志皋、洗马赵用贤、编修杨起元、王廷撰重修《大明会典》,由时任首辅申时行领衔审查,经过两年严格审读后,于万历十五年正月进呈皇帝。自万历《大明会典》以后,明代法典再也没有修订。《大明会典》得以在万历朝最终修成,如果从朱元璋对后世子孙的要求来看,可以被看做万历皇帝的职责分内之事。
但是,在中国封建社会超稳定结构里,律法本身就是将道德与技术合二为一的文化结晶,而且在《万历十五年》一书中,接任张居正的首辅申时行,更是一位碌碌无为的纯技术官员,他通过安排众多技术型干部,来维持统治机器的运转,特别是让其重新组织人员编纂《大明会典》,这样,既可以提升技术官员们依法治理的能力,又能够改进大明帝国在法治方面的差距,进而增强整个帝国依法治理的水平。更何况,在申时行组织修订《大明会典》的时候,万历皇帝还有重振朝纲的热情和信心,尽管后来成了“活着的祖宗”,贪恋后宫、不理朝政,但在众多高级官员的劝说鼓动下,万历皇帝还是果敢坚毅地颁布了此典,由此不难推断,万历皇帝实施《大明会典》有对道德治理进行消极抵抗的意味,在某种程度上可看作技术治理的一种萌发和觉醒。事实上,早在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大明律》就以“律例合编”形式加以颁行,这是封建社会律典体例的重大改革,后来被满清王朝律例所沿用,至于《大明会典》,也被清代稍加改造修正后纳入“五朝会典”之中,成为有清一代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典籍。
【 明代|明代基本法的律例和会典,均在万历十五年成熟和定型】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