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情|明朝,奸情公案一则,太低幼( 四 )


当场判决:
暨氏和终度以通奸罪论处,各打八十大棍;
暨氏水性杨花,诱使丈夫捕杀邻居猎犬,陷害丈夫,卖入青楼;
终度野性轻狂有伤风化,戴枷示众一个月,并判处罚金赔偿邓锡家;
至于步奋,无罪释放。
这才是:
猎犬何辜,遇邻不淑失性命,
终度几日,平生不敢再春风。
本故事来自《皇明诸司公案》之《察盗猎犬》。
【 奸情|明朝,奸情公案一则,太低幼】这个故事确实非常的低幼,但可信就可信在低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