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车险综合改革承保理赔配套细则更新落地( 二 )


此前 , 保险公司在销售车险时 , 如向车主提供车身检测等增值服务 , 或因“给予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而被处罚 。 而更新后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 则将保险公司经常赠送的用车服务 , 调整为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 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 , 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 “‘名正言顺’的增值服务需要承保端与理赔端多环节的同步创新 。 ”分析人士指出 。
避免规定受益人引发纠纷
除紧跟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步伐”进行更新迭代外 , 配套文件在承保及理赔要点中还避免了此前险企承保时自动规定受益人引发法律纠纷、汽车玻璃破损后出现界定难题等模糊地带 。
具体来看 , 《承保要点》中明确规定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各保险公司要避免在车险保单中添加关于“第一受益人”此类特别约定 。 保险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 , “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险保险合同 。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 强化业务合规经营 , 根据近年来司法判决案例和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新增上述表述 。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玉涛分析 , 因为有些车主购买车险时涉及到抵押贷款的情况 , 很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直接单方面规定受益人 , 如将贷款银行、4S店、小额贷款公司等设定为受益人 。 但此举没有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 , 在合同条款里没有这个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及地位 。 所以如果真发生赔偿问题 , 到底谁是保险金的索赔权人 , 谁的权利优先 , 很可能就会形成矛盾 。
“依法而言 , 被保险人才是财产保险保险金的请求权人 , 那么 , 单方面增加受益人 ,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的权利优先就说不清了 , 所以为了避免出现纠纷问题 , 承保要点规定不要出现这个词语 。 ”郭玉涛补充道 。
事实上 , 关于“贷款车出险 , 保险公司拒赔”“4S店‘抢做’第一受益人”等新闻多次见诸报端 。 爱问保险CEO庞博表示 , 避免增加财产保险受益人 , 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 因为涉及车辆贷款的情况 , 多数险企将车险的受益人约定给资金出借方 , 被保险人往往都处于被动地位 。
此外 , 在《理赔要点》的定损章节中 , 新增了“保单中若未约定玻璃的国产/进口类别 , 按照出险时承保车辆上安装的玻璃类型进行同类定损” 。 “因为有些车辆的玻璃存在进口和国产两种类型 , 约定玻璃类型是为了避免因为人为操作的问题 , 使玻璃以次充优 。 同时也为了防止原本低价的玻璃 , 却按高价的玻璃定损去套利 。 ”庞博解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