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如何推动双创?能否避免老赖?( 二 )


为增加约束力 , 《破产条例》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限制消费措施 , 债务人将在“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方面受到限制 。 例如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选择飞机商务舱、在三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 , 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债务人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以中国香港特区为例 , 其不仅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 , 亦成立了香港特区政府破产管理署作为专职机构 。 其角色是确保香港能够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素破产/清盘服务 , 而有关法例亦能配合香港站于主要金融中心前列位置的目标 。
该署由三个主部组成 , 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及财务部 。 具体而言 , 其职责包括担任小额个案的受托人或清盘人 , 作为最后解决方法;调查破产人和无力偿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的资产负债状况 , 向法院报告公司经营失败的原因 , 以及就触犯无力偿债罪行的人士提出检控;为涉及无力偿债问题的其他政府部门及法定团体提供支援等 。
值得提及的是:从2018年7月起 , 该署还开始提供破产案、个人自愿安排个案及强制性清盘案记录的网上查册服务 。 出于保护债权人等考虑 , 该服务可以帮助了解多方面的情况:一个人是否已经破产或正面对破产呈请;一个人是否或曾否受到个人自愿安排所规限;一家公司是否已经清盘或正面对强制性清盘呈请 。
“内地非法律人士对香港破产制度的了解可能局限于某明星破产案等少数几点 。 实际上 , 因楼市、股市投机炒作失利而陷入‘负资产’状态的港人屡见不鲜 , 个人破产在香港是一种较为常态的经济事件 , 因相关的法律安排和执行也比较完善 , 污名化的现象日渐减少 。 ”一位香港法律人士对《财经》采访人员解析 。
其因此也提醒称 , “深圳执行破产法规时一定要尽量注意配合其他手段 , 比如房地产加杠杆、股市投机等现象一定要严打 , 否则得益是个人的 , 风险则用破产等手段规避 , 在没有全面综合手段的管理下 , 真正的老赖会有很多空子可钻 , 最终债权人索偿无门 , 可能会弊大于利 。 ”
事实上 , 个人破产制度在其他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之所以较为普遍 , 是因为一系列制度与之配套衔接 。 目前内地学者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担心点之一 , 也是目前中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以银行的信用体系为主 , 对个人信用的全社会综合管理制度建设仍然在路上 , 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等手段并不完善 , 例如近期普遍出现的“P2P清盘了 , 欠款还要不要还”等话题 , 就集中反映了社会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仍然相对淡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