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领导注意!下周起,再拖欠这些钱后果很严重


再过一周 , 有部法律就要施行了 。
对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来说 , 它非常重要 。 如果违反它 , 不但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 甚至相关责任人员还会被追责、受到处分!
这部法律就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 , 今年7月公布 。
内容中有相当多值得关注之处 。
《条例》来历不简单
先从《条例》怎么来的聊起 。
去年9月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 , 名字叫《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
这个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里 , 提到要“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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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页面截图
如果当时这个办法出了 , 它的性质将是部门规章 。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 ,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章不是法律 。
如果上了法院 , 法院作出的裁判依据只能是法律和法规 。
今年7月 ,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和工信部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 , 讲的是同一回事 , 但性质不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 是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
从相关“升格”过程 , 想必可以看出相关事项的重要程度 。
这些老套路 , 不能再用了!
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 有不少老套路 。
第一种是合同签了 , 但内容里没规定付款时间 , 或者留一句:另行约定 。
不赖账 , 但也不还钱 。
《条例》是这么“出招”的:付款时间应当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 ,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不能超过60日 。
直接就在法律里 , 把日期给定死了 。
第二种套路是:相关单位一直拖着 , 哪怕过了约定日期 , 也不检验或验收 。
不检验、验收 , 就可以借口说不具备付款条件了 。
针对这种套路 , 《条例》是这么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 , 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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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叫内部流程 。
除了这些老套路外 , 还有些老借口 。
要走流程 , 在借口中是很常见的 。
有纯内部的:领导班子换届、负责人变化 , 需要等待指示、批复 , 或者内部需要走各种审计、付款流程;还有一些会牵扯到外部的 , 比如说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