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卡在手上钱却被盗刷!法院:光大银行担80%责任( 二 )


一审判决: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承担80%的责任
根据判决书 , 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 , 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借记卡 , 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 。 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 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案涉消费及取现交易发生在广西平果 , 而原告当时在广州 , 且从原告在交易发生后迅速采取电话申请冻结账户交易、向银行反映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等一系列措施 , 促使法院相信案涉交易并非其本人或授权他人持卡进行的交易 。 据此 , 本案应定性为伪卡盗刷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
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 法院认为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储蓄合同的性质 , 被告负有保障储户存款资金安全的法律义务及合同义务 , 其向储户提供的金融支付工具应当具有必要的防伪能力 , 具备相应的安全性及可靠性 。 在刷卡消费过程中 , 借记卡磁条中记录的用户信息是验证交易指令真实性的必要条件 。 因被告提供借记卡自身的技术缺陷导致原告卡内存款损失 , 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同时 , 本卡设置凭密消费及取现 , 在刷卡过程中输入正确的密码亦是交易成功的先决条件 。 借记卡交易密码系原告于申领该卡时自行设置并由其自行保管 , 该密码经银行加密保存 , 具有保密性及唯一性 , 他人无法知晓 。 现无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过错致使密码为不法分子盗取的情形下 , 应推定原告未经妥善保管义务致使密码泄露 , 原告自身亦应对其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存款损失均存在过错 , 综合双方过错责任大小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 法院认定 , 原告对其存款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 , 被告承担80%的责任 。

民生经济|卡在手上钱却被盗刷!法院:光大银行担8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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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 , 对于涉案借记卡损失金额2万元 , 原、被告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 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16000元(2万×80%) ,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 , 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 。 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 。
综上所述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 向原告刘先生支付16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先生的其它诉讼请求 。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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