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永续债,是债是股分不清?相关税事一文带您了解( 二 )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
3 税收上发行方和投资方谁有对债或股的选择权?
发行方 。 企业发行永续债 , 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 , 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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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和投资方对永续债的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么?
可以不一致 。 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 , 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
【中年|永续债,是债是股分不清?相关税事一文带您了解】举个例子
假定居民企业甲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发行了100亿元的永续债 , 年利率为5% , 甲企业可以选择将支付的该笔永续债利息 , 按照股息处理 , 并在其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 那么甲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支出 ,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投资方乙企业如果为居民企业 , 其取得的利息 , 可以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
甲企业如果将该笔永续债界定为债 , 应满足64号公告中规定的9个条件中的至少5条 。 假定符合 , 甲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5亿元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不考虑其他因素 , 假定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5% , 那么甲企业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为1.25亿元 。 相应地 , 投资企业乙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 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 , 假定乙企业也适用25%的税率 , 乙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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