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故宫周边及长安街沿线路侧100米拟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二 )


(六)河道、湖泊、湿地、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范围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八)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控制地带;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重要区域和建筑。
北京市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禁止设置区域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活动结束后立即撤除。
建筑物顶部或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位置拟禁设固定式牌匾
今后,北京将建立牌匾标识分区分类管理制度。《条例(草案)》提出,属地管理部门可结合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业态特点等编制区域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组织编制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的同质化。
同时,《条例(草案)》也明确禁止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位置,或是利用户外台阶、踏步、楼梯扶手、栏杆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要设置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人还需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采访人员注意到,《条例(草案)》还扩大了标语宣传品的设置许可范围,将商业临时宣传设施也纳入进来,并明确了设置时间等相关管理要求。比如,举办重大活动、会议及节日庆典等公益活动设置标语、宣传品的,批准设置期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活动开始7日,截止时间不得晚于活动结束3日。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商业庆典等临时性商业活动的标语、宣传品,批准设置期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活动开始3日,截止时间不得晚于活动结束2日。
激光投影等“发光广告”每日22时至次日7时须关闭
《条例(草案)》还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日常安全维护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大型或者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测,不符合安全设置要求的应当进行整改或拆除。
此外,户外巨幅广告牌夜间强光扰民的情形今后或将有所改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公共用地设置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并用于发布商业或公益宣传的设施,应当具有亮度控制装置,且亮度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每日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关闭;同时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不得影响交通标志识别,不得出现光扰民、噪声扰民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否则,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